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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说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6 生效日期: 2007-06-2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
发布文号: 工商外企注函[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处(科):
  根据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精神,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的赋号规则做以下说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使用“4”或“5”作为8位顺序码的首位数字(由左至右),其中“4”代表“法人”,“5”
  代表“非法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证8位顺序码在其辖区范围内的唯一性,即一个顺序码只能赋予一个外商投资企业。
  二、2007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新的赋号规则对其赋号;2007年7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年检需换发营业执照时,应当使用新的注册号。应保证每一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号的唯一性,且在存续期间始终不变。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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