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字[2000]62号
三门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请示》(三市价字(2000)98号)收悉。为有效遏制自备井和地下水的乱开滥采,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经研究同意你市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意见。具体批复如下: 一、属城市范围的县及以下城镇(含县级市)地下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10元。三门峡市区地下水资源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豫价房字(1997)206号文批复的标准执行。
二、属农村范围的村镇,按国家规定暂不开征地下水资源费。
三、此批复自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