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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1 生效日期: 2000-12-1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字[2000]58号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队“关于申请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队指定的电气安全检测企业为委托单位(或个人)提供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时,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检测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必须坚持建设项目产权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承托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精神,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凭借行政职权转移行政职能,要求建设项目产权单位接受或变相接受强制性检测。对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电气消防安全工程,不得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并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资格认证。职能、财务和办事程序必须与所有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项目、收费标准为:
  (一)建筑物电气安全检测:
  1、影剧院、歌舞厅、夜总会及类似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贮放场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收取。
  2、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体育场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收取。
  3、其他场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收取。
  4、私人住宅用户委托进行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消防主管部门不得强制对私人住宅进行电气安全检测收费。
  (二)加油机计量器检测按每台次400--450元收取。
  (三)静电接地装置检测(不含避雷针)按每支次100元收取。

  四、检测单位需向委托人出具符合消防等主管部门要求的正规检测报告。确因检测机构直接原因造成事故隐患或者火灾损失的,除退还检测费用外,还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根据省政府豫政文(1995)15号文和原省物价局豫价房(1995)089号文规定,电气检测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领《河南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未经核发《河南省收费许可证》不得收取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六、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一年,自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试行期满前一个月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委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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