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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目标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2 生效日期: 1999-10-22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1999]11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粮食局、省计委。省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目标考核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目标考核工作的意见

  1998年4月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省上下紧紧围绕“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在加强宏观调控,搞好粮食收储,保护农民利益,狠抓扭亏增盈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有一部分国有粮食企业继续发生亏损,严重影响了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扭亏任务非常艰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今年全省扭亏增盈的奋斗目标为:购销企业比上年减亏10~15%;商业企业比上年减亏10%;工业和饲料企业比上年减亏5一8%,盈利企业利润比上年增加 1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围绕这个目标,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粮改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掌握粮源;坚持顺价销售,杜绝降价亏本销售;保证资金供应,实行封闭运行;搞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工作。要认清形势,振奋精神,把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作为今年第四季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作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并负起责任,把粮食企业扭亏增盈的目标逐级落实到企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每月要全面检查一次落实和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纠正。属于政策不落实而增加企业亏损的,是哪一级政府和部门造成的,要追究哪一级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切实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强化内部管理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粮食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落实扭亏增盈目标责任。要制定粮油顺价销售和陈化粮处理、商品流通费用、可控费用、其他应收款占用等具体完成目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签订扭亏增盈责任书,把全省扭亏增盈目标层层分解下达到基层,责任落实到企业和个人。要对企业扭亏增盈实行分类指导,对扭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拥奖励,并推广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对完不成扭亏增盈任务的要查清原因,及时整改;对亏损大户要下大力气进行综合整顿,实行领导分片包点,省粮食局抓l-2个县,地、州、市粮食局抓2-3个县,建立直接工作联系。对完不成扭亏增盈目标的责任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查明原因,确属违规操作或经营管理不善的,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并撤换主要负责人,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法律经济责任。各地每月15日前向省粮食局电话报告上月扭亏增盈情况,每季度末20日前书面报告上季度各行业减亏及所属购销企业盈利的县、严重亏损的县(8月末亏损300万元以上)的扭亏增盈情况,并及时反映和解决企业在扭亏增盈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自身改革步伐。粮食购销企业中凡是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附营业务,必须与购销企业彻底脱钩分离。一粮食购销企业在不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在收购淡季充分利用闲置设备和富余人员开展直接服务于农民的“两代一换”(即代农民加工、代农民储粮、品种对换)和小规模主副食加工等其他业务,增加收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大人员下岗分流的力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按国有企业改革要求,调整结构,转换机制,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进行购并、重组和资产置换,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延伸经营领域,提高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县级粮食企业要借鉴开阳县粮食企业与农户合作发展优质米生产的成功经验,积极进行贸工农一体化试点,开发一批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品种,加快调整优化粮食生产结构的步伐,使生产者与流通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
  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1999]37号)规定的保护价收购范围和收购价格政策,敞开收购粮食,并严格执行顺价销售。要努力扩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销售市场份额,严格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规定核算粮食进价成本。根据当前粮食购进价格低的实际情况,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应按库存粮购进价加权平均计算,以利于库存高价位粮食也能逐步顺价销售。对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将定购价调整到保护价水平的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也可按保护价水平计算进价成本。要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测算核定粮食进价成本,做到勤购快销,薄利多销。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解决目前仓容困难,力争今年多收购粮食,降低库存粮食成本,促进顺价销售。无论采取哪一种计价方法,都要将企业负担的当期费用(含利息)全部摊入当期合理费用,以保证企业足额支付当期贷款利息和补偿已发生的当期其他费用。要搞好油菜籽的加工和菜油的销售工作,腾出仓容支持秋粮收购,减少利息支出。各级粮食部门和企业要制定销售计划,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建立行之有效的销售激励机制,把销售任务与工资、奖金挂钩,充分调动职工促销的积极性。企业领导要科学决策,搞好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下大力气清收欠款和各种不合理占用资金,特别是承包人和职工的欠款、借款要限期清理收回,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积极搞好结算资金的清收,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广泛推行边用定额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项开支。重点加强对办公经费、业务招待费等可控费用项目的管理。加强粮油商品和其他物资的管理,开展“一符四无”(帐实相符,无害虫、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活动,对各级储备粮严格执行“一符、三专、四落实”(帐实相符,专人、专仓、专帐,质量落实、数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制度,确保粮油储存安全,减少损失损耗。亏损企业不准购置小汽车、移动电话和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发放奖金和装修办公场所。以县成立购销公司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充分调动所属报帐单位的经营管理积极性,减少费用开支。所有企业不得对外进行担保,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要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有关粮食财务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盈亏。

  三、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监管,搞好资金供应
  农业发展银行要在收购资金封闭送行和粮食企业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的前提下.及时保证购销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正常购销活动的资金需要。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和油菜籽,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核定贷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以销定贷”的原则,按照实际收购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对企业顺价销售粮食回笼的销售货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正确分解到各专户,做好收贷收息,并给购销企业留有必要费用开支资金,以充分调动企业收购和促销的积极性。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执行当期利率。农业发展银行各基层行要切实加强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银企联系,努力改进服务和监督方法。要防止将粮食出库报告制度变成销售审批制度,及时纠正对企业销售粮食实行逐笔审批的做法。严禁信贷专管员在粮食仓库上锁、贴封条等不当行为。有关商业银行要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安排必要的信贷资金。对管理水平较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企业要保证资金供应;对目前经营困难但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处理陈化粮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中的陈化粮,未经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对于地(州、市)、县(市、区)储备粮和周转粮中的陈化粮,未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不得擅自销售处理。目前陈化粮销售对象原则上只能是饲料、酿造等工业用粮大户。陈化粮销售处理时,必须认真落实价差亏损的补贴来源并制定补贴资金到位计划,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拨补价差补贴,确保处理陈化粮形成的价差损失及时得到补偿。

  四、财政、税务部门务必落实各项补贴和税收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务必千方百计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政策。从1999年起,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对地方政府总额包干。在包干过程中,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库存所需利息要据实补贴。补贴包干不能包到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包干补助款和地方自筹配套资金要按季均衡拨付到各地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各级财政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要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补贴办法,制定奖励促销措施,支持企业扭亏增盈。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督促下一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及时足额拨补到企业,监督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管好、用好粮食补贴款,防止截留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等违纪现象发生。如有违反,必须严肃查处。
  税务部门要尽快落实有关粮油税收政策。根据国发[1999]11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各级地方财税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到实处。
省粮食局
省计委
省财政厅
农发行省分行
  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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