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价事[2000]05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号令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要求每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年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市从2000年10月20日起对1999年度市直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和时间安排
由郑州市物价局核发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均属审验范围。2000年10月17日到10月19日为申报填表阶段,10月20日到12月27日为审验阶段(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市直各单位的收费审验工作由市物价局年审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地点:中原西路27号(中原路与工人路交叉口东北角)一楼。联系电话:7943440。
二、审验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具有收费资格,是否实行亮证收费。
2、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对象、计算单位是否按《收费许可证》规定执行,是否有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越权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增加收费次数和超前收费等问题。
3、收费项目被取消、收费标准被降低后是否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是否停止收费或按时执行降低后的新标准。
4、收费单位是否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5、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管理内容对被收费单位个人进行了管理,是否按规定的服务内容向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
6、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的票据,是否按票据管理规定的项目内容填写,票据的保管、使用、注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方法步骤
1、审验按系统分单位进行,各收费单位首先自查,如实填报《年审申报表》、《收费情况明细表》(各一式三份表样附后),连同《收费许可证》一并送业务主管部门,经所属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统一送年审办公室。
2、年审工作坚持边审边检查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严格做到收费文件、许可证、票据、帐簿四对照。
3、审验合格后,由物价部门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逾期原《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
四、问题与处理
在审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要予以纠正和处理:
1、越权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2、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3、不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执行的。
4、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换证、注销、变更手续而擅自收费的。
5、未按规定的时间申报年审而继续收费的。
6、收费项目被取消后继续收费的。
7、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8、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或税务票据的。
9、只收费不管理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10、拒绝年审或不如实提供年审所需资料的。
对审验中发现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按规定处理后,方予审验换证。原证未换发的截止到2000年12月30日作废。
五、具体要求
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年审规定,认真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和协调综合等各项工作,各收费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以及省、市清费治乱一系列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抓好这项工作。
年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制度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树立良好的物价工作人员形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做好年审工作。
通过年审,要全面清理整顿按规定应取消而未取消的向企业和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审验,要健全两证四卡制度,有效地规范收费行为。对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乱收费,加重企业和城镇居民、农民负担者,要从严查处,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附表:1、《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申报表》(略)
2、《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