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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 2007-05-29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文号:

中国科技馆: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现将《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05月29日
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等法律规定,结合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从中央财政和其他渠道获得的用于中国科技馆新馆展教设备及附属设施购置、研制、布展等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遵循“馆长负责、专款专用、科学论证、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馆长可以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授权管理。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滚动预算、动态管理,对专项经费使用实施追踪问效,对专项经费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指导、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中国科技馆制定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办法;
  (二)批复下达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三)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执行;
  (四)审核专项经费年度决算;
  (五)加强对专项经费的重大开支内容和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科技馆是专项经费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专项经费年度预算草案;
  (二)制定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严格执行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四)按规定报送年度预、决算;
  (五)及时总结报告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 年度预算


    第八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方案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请理由及项目主要内容;
  (二)项目年度目标及分阶段实施计划;
  (三)项目组织实施条件;
  (四)项目采购方式;
  (五)项目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等。

    第九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编制前,中国科技馆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组织专家做好前期研究、规划、论证等基础工作。

    第十条   中国科技馆根据专家论证的年度预算方案,编报“一上”预算。

    第十一条   中国科技馆根据 “一下”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控制数和“二上”预算细化要求,组织专家对“一上”预算进行调整完善,编制“二上”预算。

    第十二条   “二下”预算正式批复后,中国科技馆严格按照批复执行预算。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预算变更等调整事项,应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常设展览展品及配套设施购置和研制、短期专题展览展品及配套设施购置和研制、科普报告厅设备设施购置、培训实验教育设备设施购置、特效电影技术展示及天象演示系统设备设施购置、观众综合服务设备设施购置、展品研制设备设施购置和综合管理区设备设施购置等。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开支内容包括展品购制费、设计费、布展费、设备设施购置费、项目管理费等。
  (一)展品购制费,指用于购置和研制一般展品和大型特殊展品的费用;
  (二)设计费,指用于展览大纲和展览设计方案的编制、展览和展品内容和形式设计、内容设计建议征集活动等相关费用;
  (三)布展费,指用于展览布展安装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展品搬运设备购置租赁费、展品安装调试费、运输费、布展人工费、布线和水电安装费、相关器材购置租赁费以及相关展教宣传品和纪念品设计印刷制作费等相关费用;
  (四)设备设施购置费,指用于培训实验室、特效电影技术展示及天象演示、库房、展厅工作人员工作室、观众综合服务区及综合管理区等区域的相关设备设施的购置费用;
  (五)项目管理费,指中国科技馆为组织实施新馆内容建设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工作支出,包括调研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咨询费、监理费、验收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费的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对外采购可以根据采购内容是否存在现行市场标准,分为标准采购和非标采购。
  (一)标准采购主要指从市场直接采购标准展品、办公设备和通用设施等;
  (二)非标采购主要指无法从市场直接采购、需进行研制的展品等。

    第十七条   对外采购必须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标准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非标采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但应提前报政府采购中心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对外采购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通过采购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中国科技馆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见附件1)。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目标、技术要求、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验收内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书的订立,应由中国科技馆展品设计人员、财务资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律师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合同审核小组审核后,由中国科技馆馆长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书是预算执行、付款、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合同金额称为合同价,合同价不得超出预算。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技馆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二十三条   按照对外采购、自行研制、联合研制三种不同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采取不同的付款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外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进度进行付款。

    第二十五条   自行研制的项目经费依据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凭发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六条   联合研制的项目经费,对外采购部分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自行研制部分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付款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三)经审批的《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支付申请表》(见附件2);
  (四)其他与付款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中国科技馆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付款:
  (一)申请付款的项目内容与项目实施方案不符;
  (二)项目支出无预算、超预算;
  (三)项目支出超出开支范围;
  (四)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
  (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中国科技馆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报中国科协,经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中国科技馆组织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填制《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决算表》(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科技馆依据项目验收报告、经费决算表、《中国科技馆新馆固定资产(设备)验收报增单》(见附件4)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为采购特定重要展品展项发生的布展费等支出,暂列新馆内容建设专项辅助账处理,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按展品展项价值分摊计入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要求,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及时建账、建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科协会同中国科技馆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专项经费必须依法接受政府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国科技馆应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经费开支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在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国科协可以责成内部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科技馆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放松管理,造成资产损失、流失和严重浪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用于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国科技馆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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