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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工程项目执法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 2003-12-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建工局、房地产局: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严格遵守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紧急会议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立即开展建筑工程项目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以向世林厅长为组长,肖常锡、张建新、王智光、袁湘江、张大刚等厅领导为副组长,唐道明、高东山、彭先成、石超刚、王向明、王正平、陈高立、易继红、盛立新等为成员的全省建筑工程项目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建设厅建管处,具体负责全省建筑工程项目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州要成立相应的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要包括规划、建设、建工、房地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部门和机构的人员,负责本地区的建筑工程项目统一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1、检查范围
  2001年以来竣工和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检查内容
  ⑴受检工程是否依法办理规划“一书两证”;
  ⑵受检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进行了审查批准,是否按图施工;
  ⑶受检工程是否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是否实施了质量安全监督;是否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⑷受检工程是否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
  ⑸受检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湖南省实施办法》、《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7号)。

  四、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各市、州、县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的工程检查。各市、州的检查工作要求在2004年3月1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总结于2004年3月2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建管处。
  第二阶段,在各市、州、县检查的基础上,我厅将组织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1、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做到全面检查,不留死角。部分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市州,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将检查范围和重点及处置措施完善落实到位。各类开发区项目、城乡结合部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内私人规模建房要纳入检查范围,要重点对学校校舍、学生公寓进行检查。
  2、要明确规划、建设、建工、房地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职责,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于检查工作不力、走过场的,省建设厅将予以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六、处罚与处置
  各市、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并跟踪监管,一抓到底。对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依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报省建设厅。
  1、对未办理规划许可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工程,依法进行处罚。在建工程应责令停工,强令建设单位依法拆除或补办相关手续。已竣工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手续;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该整改的整改,该停止使用的停止使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2、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处罚。对未经审查的,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对审查合格者,责令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对审查不和格的在建或已竣工项目,责成有关单位根据审查结论进行整改或拆除。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和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者,依法处罚。
  3、对未办理施工许可、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在建工程,要通过此次执法检查纳入监管范围;对未纳入监管的已竣工工程,在依法处罚的前提下,要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权威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该加固补强的要加固补强,该拆除的要坚决依法拆除,确保使用安全;对未实施消防验收的竣工项目,要及时告知当地消防部门组织消防验收。
  4、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要向省建设厅提出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建议。
  5、对超越规定权限和违反办事程序审批规划许可、设计文件、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湖南省建设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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