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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2 生效日期: 1999-12-20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招标局
发布文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招标局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招标局《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5月20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采购资金支出管理,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大型采购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采购服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省发[1998]11号)的要求,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切实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建立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持人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出任,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招标局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设在省招标局,由省招标局一位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制定采购政策,协调、指导、监督政府采购工作,审议批准采购工作计划和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省采购办的职责:执行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负责省级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拟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出采购项目,组织采购评标小组评定中标单位。

  二、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用于采购物资、装饰维修及服务项目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律实行招标采购。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

  三、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各类公务车购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计算机、复印机,空调设备,音像设备,采暖系统,办公家具,房屋装修、维修工程,绿化工程及省采购办确定的其他项目。集中招标金额总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省联席会议审定;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省采购办审定。
  不在上述资金金额和采购范围内的,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由各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四、集中招标采购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统一招标。一些采购项目可根据情况采取一次一定的办法进行。
  公务用车的采购,按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老干局下达的分配汽车指标文件所规定的规格、型号进行招标。

  五、省招标局依据省采购办提出的物资采购项目或清单组织招标。招标程序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在电视或报刊上向社会予以公布;邀请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本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省监察厅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以保证招标活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七、招标终结,招标局发出《中标通知书》,由中标人与购物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签订购货合同。

  八、属于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省财政厅根据采购单位购货合同拨款;属于预算外资金采购的,由采购单位凭购货合同从预算外资金专户中支付。采购的物资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范围的,由购货单位到控购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九、省招标局招标、投标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招标局
199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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