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价工字[2000]191号
郑州市物价局:
你局郑价综字[2000]11号《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省计委同意,现批复如下:
由于国家今年核减我省计划内天然气指标3000万立方米,省计委分解后核减郑州市计划内天然气指标1400万立方米,加上计划外购气量逐年增加等因素,致使郑州市燃气公司天然气经营出现严重亏损。为缓解企业的经营困难,同意调整你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标准是:居民用气不分新老用户每立方米调整为1.60元;工业用气价格不动,仍维持每立方米1.80元;商业用气价格每立方米1.80元调整为2.00元。新发展的居民用户按此次调整后的民用气价格执行。 二、此次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郑州市燃气公司应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你市规定的民用气最低气费计量的规定,居民用户按实际用量向燃气公司缴纳气费。
三、鉴于本次老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较大,请你们注意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天然气经销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以确保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稳定。
四、本批复自二○○○年八月一日抄见气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