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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老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0 生效日期: 2005-01-10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老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日

长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老龄工作的意见
  社区是老年人最主要的社会活动的场所,是老龄工作的重要阵地。加强社区老龄工作,是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发展社区老龄事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老龄工作的重要性
  (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管理体制的转变,退休人员将逐步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加强社区老龄工作,提高社区对老年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的各方面需求,增强他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于推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以社区为载体,创造条件,认真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为社会分忧,为家庭解难,努力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是新时期老龄工作的主要任务,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社区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三)加强社区老龄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国家、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为依据,以民主自治为基础,调动、整合并充分利用社区各种资源,提高社区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四)加强社区老龄工作,一是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好社区老龄工作中遇到的资金、政策等难题。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努力解决老年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要坚持“社会参与”的原则,整合资源,逐步实现社区为老服务的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专业化。四是要坚持“社区自治”原则,实现社区老年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社区老龄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五)社区老龄工作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和规范社区老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基本满足社区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日常生活料理、健康保健、精神文化等需求,保障社区老年人合法权益;鼓励、动员、组织老年人参与社区建设,实现老年人与其他人群的代际和谐。
  (六)社区老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社区老龄工作的基础建设,及时、全面了解掌握社区老年人的详细情况和迫切需求,建立社区老年人档案,实行微机和社会化管理。
  2、建立建好具有社区特色,功能齐全的托老所、老年学校、老年活动室、卫生站等老年服务设施,并充分发挥其功能,提高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的利用率和管理水平,加强对社区民办老年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3、加强社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成立“青少年助老义工”队伍、低龄老人志愿者服务队伍和老年人协会队伍,广泛开展对社区老人中的弱势群体的照料服务。
  4、加强社区老年人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对贫困老人提供多渠道救助,对“空巢”老人和急需帮扶的老人做好日常照护和应急服务,使各项老年社会保障政策在社区得到落实。
  5、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和《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加强社区民调组织建设,及时为被侵权老人提供调解和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褒扬敬老好单位、好家庭和好儿女,营造浓厚的社区爱老、敬老、助老、养老环境。
  6、大力开展社区助老服务工作,整合社区为老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为老年人在社区居家养老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服务。
  7、精心组织开展社区老年文化娱乐工作,组织具有社区特点的老年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采取就地就近,开设各类老年学校,做好老年教育工作。
  8、动员和组织低龄健康老人和老年群体中的各类专业人才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和社会工作,发挥他们的政治、专业和经验优势,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社区老龄工作体制建设
  (七)社区老龄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离退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和政府关于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在社区得到贯彻落实。
  (八)切实加强对社区老龄工作的领导,要按照《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发[2004]7号文件)的要求,在全市社区统一设立“社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总支书记或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吸收社区居民代表、老年人协会会长、驻社区单位领导等为委员。社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在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行使“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督促检查”的管理服务职能。
  (九)全市各社区要成立老年人协会,制定《老年人协会章程》,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老年人协会正副会长应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老年人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员的兴趣爱好,设立若干专门小组或专业协会开展活动,并依此吸纳更多的老年人入会。

  五、加强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十)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文件)中提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建设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老年服务设施的建设步伐。
  (十一)要认真贯彻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若干规定》(吉民发[2001]11号文件)精神,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的积极性。
  (十二)要加强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的管理。对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必须确保为老年人服务,不得挪作它用。对由国家“星光计划”项目投资兴建的老年服务设施,要按照民政部《关于“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的意见》相关要求,无论采取何种管理运行方式,必须确保其为老服务宗旨不变。
  (十三)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管理投入,要把“水、电、暖”三供所需经费和日常管理维护开支列入财政预算。
  社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要按照长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公安局三部门《关于下发〈长春市老年活动站(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老工办联字[2002]1号文件)要求,负责对辖区内老年活动场所的监督和管理。为弥补社区老年活动室经费不足,进一步促进民营和对社会开放的驻社区大单位老年活动场所的发展,社区内老年活动场所依其性质不同,经报批后按照无偿、低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收取活动费。

  六、加强对社区老龄工作的领导
  (十四)社区老龄工作本质上是一项政府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负有对社区老龄工作和事业进行规划、管理、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统筹解决社区本身无力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职责。要按照国家民政部《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要把社区老龄工作纳入区、街道工作总体规划,在坚持政社分开,防止社区工作行政化的前提下,指导社区老龄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十五)各级老龄委要加强对社区老龄工作的指导,适时出台社区老龄工作评估标准,采取激励机制,总结和褒扬先进典型,推动社区老龄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十六)社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应积极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制度建设,抓好人员培训,不断拓宽老龄工作新领域。应通过不定期召开驻社区单位联席会的形式,交流经验,解决社区老龄工作中的问题,实现“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最大限度整合开发社区建设资源,推动社区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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