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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9 生效日期: 2004-12-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厅字[2004]23号

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实施办法》已经厅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省政府办公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实施办法
  为了确保省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政务信息,根据《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布内容和信息提供分工
  省政府办公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须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一)省政府领导工作信息
  1.省政府领导工作分工信息,由秘书处提供。
  2.省政府领导外事、调研及其他重要活动信息,由相关综合处提供。需要送审的,由相关综合处报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3.国家重要媒体安排的省政府领导专访信息的转载,其文稿和图片由相关综合处提供。
  (二)省政府公报信息
  发布《吉林政报》电子版,由政报编辑部提供并维护。
  (三)省情信息
  以《吉林省情》新版宣传册内容为准,由调研室提供;年度更新的有关统计内容,以统计数据为准,由综合一处提供。
  (四)会议信息
  1.省政府全体会议:发布会议消息和省长讲话,一般采用《吉林日报》新闻稿,由综合一处提供。特殊情况,如需要重点报道的,由综合一处提供文稿,报分管副主任审定,图片由网站中心采集。
  2.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发布会议消息,原则上采用《吉林日报》新闻稿,网站中心选配图片;对需要深入报道的内容,由相关处室(或商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图文信息。
  3.省政府党组学习会:需要公开发布的会议消息、专题报告或发言,由综合一处供稿,经分管副主任审核,报秘书长审定。
  4.其他省政府会议,需要公开发布会议消息的,由办公厅承办处室(或商有关部门)提供文稿和图片,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发布。
  5.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各类业务会议:需公开发布的,由承办处室提供文稿和图片,其中需要送审的,由厅分管领导同志审定。承办处室亦可商网站中心派员与会,跟踪报道。
  6.经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博览会、展销会、现场会、推介会、招商会等:发布会议消息、领导讲话及其他需发布的会议信息,由办公厅相关综合处(或商会议承办部门)提供文稿和图片。
  7.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经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新闻发布稿、新闻发言人答问口径,在新闻发布前,由办公厅相关综合处(或商会议承办部门)提供给网站中心,以网上直播的方式现场发布。
  (五)公文信息
  1.省政府规章(吉政令)、非密级省政府和办公厅文件(吉政发、吉政办发、吉政干任、含有政策性内容的明传电报),由文电处确认、提供。
  2.省政府工作报告,发布省人代会通过稿,由综合一处提供。
  3.省政府领导讲话(《内部情况通报》),按《吉林政报》摘要稿发布。
  (六)其他信息
  1.网上调查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由调研室或相关处室提供。需要审批的,由相关处室报分管领导审定。
  2.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可以发布的政务信息,由信息处提供。
  3.省政府重要决策、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信息,由督查室提供。
  4.省长公开电话、电子邮箱受理的群众意见建议办理信息(包括与电台、电视台合作节目信息),需要对外发布的,由省长电话办提供并维护。
  5.省政府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情况,以及与人大、政协联系活动及有关事项办理信息,需要对外发布的,由议案处提供并维护。
  6.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信息,由信息化办提供。
  7.办公厅招考、录用工作人员信息,由人事处提供。
  8.省政府参事、文史馆员活动信息,由参事处提供。
  9.全省金融工作信息,由省金融办提供。
  10.行政许可办理及相关信息,由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协调督查处提供。
  11.科教兴省信息,需对外发布的,由科教办提供。
  12.公共管理研究信息,由学会办提供。
  13.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由政务大厅招投标中心提供并维护。
  1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的应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相关处室提供网站发布。

  二、提供时限
  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政务信息需第一时间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各有关处室要将公开发布的信息及时提供给网站中心。

  三、提供信息的审核
  (一)拟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政务信息,已向社会公开的,可直接提供网站中心发布;尚未公开的,提供处室要审核把关,需要送审的,由提供处室报主管主任审核。
  (二)凡是提供给网站中心上传的信息,由网站中心登记、复核后发布,并作为第一读者予以核对。

  四、提供方式
  (一)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业务资源网办公邮箱(政府网站/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办公厅/吉林省府)提供。
  (二)通过互联网邮箱(INFONET JL.GOV.CN)提供。
  (三)通过软盘、U盘、内网网络共享等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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