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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南京市提出需要支持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 2007-04-11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函[2007]1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7年3月8日,薄熙来部长、王超部长助理在京会见了中共南京市委书记罗志军一行。商务部对你市提出进一步支持南京市软件产业和服务外包业发展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国家级的南京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
  商务部积极支持南京市发展服务外包及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工作。2006年12月底,商务部与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共同认定南京市为第二批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之一。商务部目前开展的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重点之一就是推动专业人才培养。2006年底,商务部与财政部协调,争取利用中央外贸发展资金,支持“千百十工程”的人才培训工作,2007年度的资金安排工作正在与财政部协调,争取近期下达。
  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立“国家级服务外包人才重点培训基地”的设想,我部认为,通过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以高新/软件园区和重点院校为平台,将服务外包企业需求与大学生就业培训及定制培训有机结合,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向企业定向输送人才,这一做法很有创意,值得试点。希望南京市人民政府尽快上报具体方案,商务部将征求信息产业部、科技部、教育部的意见,大力支持。同时,希望南京市人民政府按照基地城市共建协议的要求,落实有关工作,以多种形式支持人才培训工作,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二、关于扩大在南京鼓励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试点工作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精神,2007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共同下发《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47号),明确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定义和认定范围,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园区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自2006年7月1日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自2006年7月1日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当年企业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四)从2006年7月1日起,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除税收政策外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由于此项政策刚开始在苏州工业园区执行,根据财政部的意见,拟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抓好落实,积累经验,再考虑对全国范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性政策出台前,南京市也可根据地方财政规定,给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定的扶持政策。
  三、关于加强对南京软博会指导
  中国(南京)国际软件产业博览会已经成功举办了两届。在长三角地区举办这样一个专业性展览会,有利于宣传展示地区软件产业的发展成就,进一步提高国际影响力,扩大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为支持地方扩大开放和经济发展,商务部参与主办了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举办的展览会。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商务部将集中精力办好现有展会,合理布局,原则上只参与主办几个省市共同主办并在几个省市之间轮流举办的新的展会。对中国南京(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商务部将在政策范围内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以支持南京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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