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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文物鉴定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5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豫价房字[2000]157号

 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文物鉴定费标准的请示》收悉。近几年来,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我省的文物鉴定和文物监督管理工作,为出口贸易、拍卖典当抵押、公检法司和海关等部门提供可靠的鉴定依据。但是由于文物鉴定费用偏低,给文物市场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为进一步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规范文物鉴定收费行为,促进文物鉴定和鉴管工作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调整文物鉴定费收费标准,具体批复如下:
  一、文物鉴定费收费范围
  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用于经营的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文物拍卖标的,文物典当抵押物品,私人携运出境的文物监管物品,暂时进出境文物,公安、海关等司法部门提供的涉案文物等,均须经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鉴定并交纳鉴定费。

  二、文物鉴定收费标准
  1、文物经营单位用于外销、内销的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其销售价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每件收取鉴定费20元,超过1000元每件按销售价的2%收取。
  2、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者用于经营的文物监管物品,其销售价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每件收取鉴定费20元,超过1000元每件按销售价的2.5%收取。
  3、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拍卖标的,文物典当抵押物品,私人携运出境的文物及作为贸易出口的古家俱、工艺品,暂时进出境文物等,底价在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每件收取鉴定费20元,超过1000元的每件按销售价的2.5%收取。
  4、公安、海关等司法部门提供的涉案文物的鉴定,每件收取鉴定费10元。
  5、复仿制文物需鉴定的,每件收取鉴定费20元,需出具鉴定证明的,每件加收50元。
  6、应邀对私人收藏文物进行鉴定,每件收取鉴定费20-200元。需出具鉴定证书的,每份证书收取文物价值的50-500元作为鉴定费。
  7、应邀外出鉴定的,鉴定人员的外出费用(含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助费等)由邀请单位支付。

  三、文物鉴定费的管理使用
  文物鉴定费按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需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收入主要用于鉴定机构的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编辑资料及外聘专家的费用等项开支。

  四、本批复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凡是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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