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0]4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省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报省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
(三)起草和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
(四)负责省政府行政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涉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工作。
(五)研究全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六)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审理不服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决定。申请省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代理省政府行政诉讼和经济、民事诉讼;承办省政府决定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八)办理审查上报省政府备案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九)清理行政规章,编辑规章汇编。
(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法制宣传、培训。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内设5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拟定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负责综合文件的起草;协助领导协调机关内部事务;负责省政府法制工作综合研究、对外联系、信息交流、法制宣传和干部培训;负责法规、规章的汇编和审定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财务、后勤行政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经济法规处
负责计划、统计、经贸、国防科工、交通、财政、审计、金融、外贸、能源、基本建设、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药品监督、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工商、乡镇企业、烟草专卖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的制定规划、组织起草、审查协调和补充修订工作,对口联系省政府有关部门,承办上述有关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工作,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具体事项。
(三)行政法规处
负责政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监察、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计划生育、外事、侨务、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的制定规划、组织起草、审查协调和补充修订工作,对口联系省政府有关部门,承办上述有关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工作,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具体事项。
(四)政府法制协调处
组织实施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研究全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组织清理行政规章,办理行政规章和市地政府、行署及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行政复议应诉处
承办省政府领导确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省政府委托,承担行政、经济、民事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工作;承办申请省政府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办理省政府有关法律事务;指导、协调全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