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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8 生效日期: 2003-09-18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检[2003]138号

各市、州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0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保证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抓出成效,现就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由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牵头,监察、纠风办、财政、物价、教育、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协同配合。涉及教育乱收费问题的监督检查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抓。各市、州、县价格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好这次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特别是要加强与监察、纠风、教育、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配合,积极依靠各方面的支持,解决专项检查中的困难和重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对于需要处理责任人的典型案件,要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移交监察部门,以便及时作出处理。

  二、检查的方式、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和方式。检查的范围是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及涉及教育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点是城市部分高等学校、重点中小学校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检查时限是2002年春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摊派等行为。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下查一级和同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物价局直接检查国家部委及省管高等学院校,重点抽查每个市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一至两所重点中学。其他教育收费单位由各市州价格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检查方式。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2003)1072号文件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
  2、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3、不按规定执行“三限”(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的;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借读”名义向学生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的;
  5、不按规定执行“一费制”的;
  6、不按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
  7、未经物价、教育部门验收审定的学生公寓收费。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从9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9月15日至9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发改价检[2003]1072号文件规定的自查内容进行自查和登记,并将自查、整改以及承担的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在9月25日前分别上报同级价格、财政等部门。
  (二)9月21日至11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做好重点检查期间的安排和协调工作。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将于10月中下旬组成由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赴各地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尤其是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11月21日至11月30日为整改阶段。各级价格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要认真查找收费管理监督方面的政策缺陷,研究制定完善管理、改进工作的政策措施。同时,要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整改,规范收费行为。

  四、实行检查信息周报制度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信息周报制度的通知》要求,从9月15日开始至12月5日止,各地价格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查期间的工作信息周报工作。
  (一)报送内容:
  1、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组织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
  2、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3、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做法、经验和成效;
  5、社会各界(学生、家长)、新闻媒体对专项检查的反应;
  6、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情况;
  7、治理教育乱收费有关调研报告和相关建议;
  8、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报送时间:每周三17:00时前,各市州物价部门应以传真方式,将工作信息电传至省物价检查所。传真电话:0731--5555099。
  (三)工作要求:各地每周至少应报送信息一次,不得缺报;报送信息内容应力求详实,有具体情况;材料不拘于形式要求,可以有全面情况,也可以有某方面的专题材料;检查期间每个市州应报送一至两个有具体情况的典型案例;以及一所重点中学、一所城区小学和所农村小学的收费检查情况;重大情况不受时间安排限制,应随时上报。
  这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影响大。各级价格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发扬抗“非典”时期的工作作风,全面落实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尤其要抓住典型案件,依法公开处理,以震慑乱收费行为,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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