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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6 生效日期: 2007-02-16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土资厅发[2007]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以下简称“部发320号文”)要求,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就要着手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目前,2007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正在进行协调平衡,各地应抓紧组织依法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编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抓紧组织有关城市国土资源部门的业务负责人,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l号)和部发320号文,以及《中国国土资源报》1月22日、2月2日刊登的文件解读和答记者问报道,全面领会精神,准确把握要求,联系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如何搞好2007年度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和申报工作。如遇到问题及时向部有关司提出,便于指导。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对此项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二、有关城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2007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时,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参照城市上年新增建设用地量和提出的2007年度计划指标建议,统筹协调、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区位和用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正式下达后,应及时修改完善方案,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下达的中心城市年度用地指标范围内。
  三、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按照部发320号文附件l所规定的表格和要求填报。申报用地的区位、面积、权属、地类等,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如实填报,不要求进行实地勘测。征地区片价可以参照正在制定还未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价或统一年产值标准填写。关于征地补偿中的社保费用和政府补贴的社保费用,应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要求,满足被征地农民的社保需要进行测算填写。要合理安排居住用地,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保证工作进度。各有关城市的2007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在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抓紧审查汇总,尽快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于4月中旬以前呈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我部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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