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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3 生效日期: 2003-08-23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政办函[2003]153号
2003年3月29日原《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已经废止,条例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相应停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保持我省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积极性,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函[2003]153号文件授权我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逐户审批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各市、州局按下原则处理:
  一、原已经享受减免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以享受到减免期满;
  二、原未享受政策的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上报省局并从严控制审批;
  三、新办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1月1号以后)的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逐级、逐户上报省局审批。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如何执行的请示》(湘国税发[2003]1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条规定,为保持我省涉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新的政策前,同意授权你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法依程序以逐户审批的方式减征或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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