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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入户管网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6 生效日期: 2003-08-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170号
岳阳市物价局:
  你局来函请示关于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 条如何理解执行问题,经请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司,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1999)湘价房字第117号及湘价消(2001)216号文件规定,城市供水主干管网建设费用已摊入供水价格,不得在供水价格之外再收主干管网工程建设费用。为推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工作,对城市居民个人申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供水改造的,其中水表安装及有联建设费用标准须严格执行我局湘价(2001)2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因生产、生活需要(新建或改造房屋)新接或扩大用水的,从主管网切口开梯到入户配套管网建设,因具体工程情况不同,我局湘价消(2001)216号文件未明确具体的建设费用标准,对此,依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建设费用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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