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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1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4]5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   一、内设机构调整
  (一)将省政府办公厅城市经济工作调研处、农村和社会事业调研处合并,设立省政府办公厅调查研究室。
  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文件、领导重要讲话等文字材料。
  (二)省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地方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省政府对地方金融业的宏观管理,协调处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负责联系国家驻我省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协调配合与信息交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服务;研究制定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制约发展的矛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承办省政府及省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以上职责,省金融办下设金融综合处、银行证券保险工作处、地方金融工作处,同时也是省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1.金融综合处。
  研究拟订地方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有关金融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拟订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规定;研究分析全省金融运行情况和工作动态。
  2.银行证券保险工作处。
  负责联系协调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方面的工作。
  3.地方金融工作处。
  负责联系协调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上市公司方面的工作。
  经上述调整,省政府办公厅内设20个职能处(室),即:秘书处(省政府值班室)、综合一处、综合二处、综合三处、调查研究室、文电处、信息处、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建议提案工作处、驻外机构管理处、省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人事监察处(办公室)、老干部处,省政府参事室参事工作处,省金融办金融综合处、银行证券保险工作处、地方金融工作处,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综合秘书处、协调督查处。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122名(其中,省金融办行政编制15名,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行政编制12名);省政府参事室行政编制6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兼),副主任5名(其中1名兼任省金融办主任);正副处长职数5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政府参事室副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省金融办副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5名;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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