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3 生效日期: 2007-08-03
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认实[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为加强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的监管,确保实验室检测能力和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在政府重点关注和社会热点领域,加强相关检测实验室的能力考核和监督管理,根据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2007年继续开展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涉及人身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实验室,主要是检查实验室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仪器设备和环境、人员、检测报告、计量认证标志的使用、公正性地位和行为、反商业贿赂、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相关行业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县(市)级产品质检机构,由国家认监委随机抽取180家实验室。统一指挥,统一要求,统一时限,统一处理。
  二、监督检查方式
  国家认监委确定由韩京城等人组成28个任务小组、分别赴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执行认监委检查任务(具体名单见附件1,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另行通知检查组和相关省局)。新疆西藏青海三省(自治区)的实验室国家认监委不派检查小组,由本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行安排有关检查活动。
  检查人员来自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评审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四个方面,我们已向有关单位征求过意见。请这些人员所在单位予以支持配合,如有因故不能参加的,请在见文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监管部提出,认监委实验室部将调整相关人员。
  各任务小组在到达被检查实验室的前一天,向实验室传真《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监督检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在实验室配合下,各任务小组完成《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表》(见附件3,该表格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自行下载)。
  国家认监委派出的执行任务小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接待,协助安排交通、食住、联络实验室等工作。
  三、 工作要求
  各任务小组由名单中第一人担任组长,组长在接到任务后及时与有关组员和前往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落实工作时间,拟订工作方案。要求各小组在10月20日前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于11月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检查表格。
  各任务小组应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任务。在执行任务时,要轻车从简,注意节约。不得接受礼品,不得参加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各负责接待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协调联络工作,给任务小组提供交通工具,垫付任务小组的差旅、食宿等有关费用。并在接待任务完成后一周内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有关接待工作和费用支出情况。
  各接受检查的实验室应积极配合检查组的检查工作,如实汇报有关情况,不得给检查人员送礼和安排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
  被抽到实验室以搬家、改制等各种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直接按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处理。检查小组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并由实验室陪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四、经费问题
  本次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由国家认监委支付。费用包括:检查组成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省内执行任务的租车费。请各接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垫付,最后由国家认监委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拨付。
  五、结果处理
  国家认监委开展监督检查的目的,是要督促各实验室持续有效地保持其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巩固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将在结果通报中表扬那些日常管理优秀的实验室,对于检查中发现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将做出暂停其部分检验项目检验资格或暂停其计量认证资格的处理。
  通过本次监督检查的实验室,可免除2008年度的发证机关的资质认定监督评审。
  各单位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
  联系人:李文龙 周 刚
  电话:010-82262769  82262770
  电子信箱:liwl@cnca.gov.cn  zhoug@cnca.gov.cn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