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常政通告[2003]9号
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维护供电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栽种树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植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要自行拆除、转移或者清除。
二、严禁破坏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器材,或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牌。
三、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石、放炮、垂钓、放风筝、打桩、钻探活动,严禁实施倾倒有害腐蚀化学物品和从事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严禁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