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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60号文件做好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1 生效日期: 1999-11-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1999]6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已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起,在我省城镇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凡所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接受1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破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乡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城慎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的继续升学并推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分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忒业股务机构要将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纳人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为实行市场就业提供各种就业服务。

  二、技工学社、就业训练中心和中等职业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职业技术院校及企业举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培训设施,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用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增强专业适应性,实行产教结合,培养学员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场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创、非全日制或学分制与学时阐相结合于灵活多样的方式。

  三、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要与实行就业准人控制相结合.劳动预备制人员经培训或学习期进取得相应证书,即具备了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资格。从享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察.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韦的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用人单位招录特需人员,如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特需职业(工种)人员培训的,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方可先招收再培训,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劳动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对实行就业准人的职业,求职者求职时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就业资格证书,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违反规定介绍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职业介绍机构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人职业的个体工商经营者,应变住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办理开业手续。

  六、各市地要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乡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所需培训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支持。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其培训费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个人收取费用的标准可按不高于我省各地技工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劳动预备制人员职业培训实行免试人学,学员经过劳动预备制基础文化学习后,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确定参加不同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技术职业(工种)的培训期根一般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可根据行业或企业需要作适当调整。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根据工种(专业)的不同,确定适当培训期限。其培训费用,采取政府补贴、企业和个人适当承担的原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免费参加培训,经所在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其职业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下岗职工的培训费用,可从再就业基金中予以补贴,也可由企业承担。失业、下岗职工应享受的有关待遇,在培训阴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培训结业后可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优先实现再就业.

  七、对参加一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教育、劳动部门的招生机构要积极配合。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较好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当地政府可将其确定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单位,并采取培训项目招标、培训诚果考核以及给予培训经费补贴等方式,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八、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建立由主管副省长召集,劳动、教育、人事、计划、经贸、工商等部门领导同志为成员的河南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做好劳动预备制度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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