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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7家单位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6 生效日期: 2007-01-16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我部审核,已批准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7家单位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6号)
  二、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7号)
  三、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8号)
  四、胜利油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9号)
  五、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10号)
  六、山东电力研究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11号)
  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放射防护)
  (卫职技字〔2006〕第A-012号)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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