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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切实做好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6 生效日期: 1999-09-06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按照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规定,分别执行调整后的工资和离退休费标准。

  二、其他有关政策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第一年的工资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财政厅另行通知。
  (二)中小学民办教师(指省教委在册的计划内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调整与公办教师的工资调整同步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后,临时人员如何增加工资,由各市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人员,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三、工资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的审批,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支付,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参照各市地人均财力水平及困难程度,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用,中央和省财政给予补助。明年,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只对财政特别困难的市地县继续实施补助,财力相对较好的地方只能部分补助。各市地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

  五、增资兑现时间
  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我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增资,要确保于1999年9月15日前兑现,并力争提前。

  六、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纪律,及时兑现增资。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处理。有关落实情况请随时上报,并务于9月15日前将全面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人事厅、财政厅。

  七、有关政策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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