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管政发[2003]34号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和市政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沙市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禁止行驶、停放机动车辆(驶经人行道至已经批准的临时停车区域除外)。
二、机动车驾驶员在人行道上违反上述规定行驶、停放(含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每台次处以罚款100元。其中,属本市牌照机动车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具《行政处罚通知书》。对违禁停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留置于该车上并拍摄影像,对违禁驶经人行道的,抄牌并拍摄影像,邮寄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逾期未到的,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地牌照和无牌照机动车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锁定其车轮,实施现场处罚。造成人行道及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须依法予以赔偿。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和赔偿金,又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沿街单位和门面业主可以在已建成的人行道以外设立临时停车区域,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退让有超过3.5米宽的空地;
(二)有机动车辆进出通道;
(三)因生产、经营确有设立临时停车区域的需要。
机动车辆出入临时停车区域需驶经人行道的,视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立者应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人民路2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批,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设立的停车区域,设立者应按要求对进出通道和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城管、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后,还应按要求设置准停标志、划定停车区域和泊位,机动车辆方可行驶和停放。
四、临时停车区域用于免费临时停放机动车辆,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停车费。违者,移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二OO三年七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