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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9 生效日期: 2007-08-09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教高厅[2007]4号

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是我国软件产业人才培养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次重大改革尝试。五年多来,示范性软件学院积极进行改革,为国家培养了一批软件产业急需的高素质人才,促进了区域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了我国软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示范性软件学院在如何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工程人才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仅为办好全国高校的软件学院起到示范作用,也为我国高等工科教育改革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为了推动示范性软件学院持续健康发展,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教高〔2001〕3号)和《教育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教高〔200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要按照“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开拓创新”的指导思想,为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培养实用型、国际化的软件工程师,以满足软件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提升软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要按照工程教育模式,突出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培养,特别要强调与传统计算机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的区别。各示范性软件学院应与软件企业共同组建教学指导委员会,使人才培养更好地满足产业发展的需求。
  二、完善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内部组织体系。各高校应设置独立的示范性软件学院组织体系,从院领导班子、教师队伍、教学组织、经费保障等方面与计算机学院相对独立。示范性软件学院不能与计算机学院合并,已经合并的高校应按照示范性软件学院验收意见的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示范性软件学院院长由计算机学院院长兼任的,应在任期届满换届时改由专人担任。
  三、确保对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教学投入。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665号)精神,各高校应确保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学费用于加强学院的各项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建设、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施有效的产学合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要向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条件和资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创建示范性软件学院新型用人机制。示范性软件学院要通过聘请一定比例的企业专家来授课或担任指导教师、引进国外高水平专家授课,建立一支由专职教师、企业专家和国内外兼职教师组成的师资队伍。有关高校要探索解决新机制下专职教师的编制问题。要通过用人机制的改革,加强并深化产学合作,促进示范性软件学院与国外高水平大学、跨国公司的合作与交流。
  五、严格软件工程硕士生的招生和教学管理。各高校应按照《关于软件工程领域硕士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学位办〔2002〕9号)精神,规范软件工程硕士的招生、办学和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培养质量,把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培养成国家软件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实用性人才。
  六、加强对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工作的领导。有关高校要充分认识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在高等教育改革中的重要示范作用,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要“组织落实、政策落实”的指示精神,加强对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处(人事处、财务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等)组成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决示范性软件学院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有关高校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报送教育部高教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0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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