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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4 生效日期: 2007-09-04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运发[2007]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定《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根据《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07年12月底前,全国县级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组织建设目标:2007年9月10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2007年9月10日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07年10月31日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屠宰厂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市、县(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三)监管责任目标:2007年9月15日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四)企业责任目标:2007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职责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屠宰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各级商务部主管部门的职责。
  商务部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协调制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
  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四)行业协会的职责。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完善行规行约,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整改提供技术帮助,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商务部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姜增伟副部长任组长,黄海部长助理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督办业务组和法规标准组,具体承担相应职责。综合组负责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组织召开会议,编辑上报有关信息;负责与有关媒体沟通,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督办业务组负责督办和检查各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和大案要案;组织分析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统计信息。法规标准组负责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依据现有法律,抓紧制(修)订一批专项整治工作中急需的实施细则和标准。
  专项整治期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对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商务部组织专人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依法行政,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商务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生猪屠宰条例(修订稿)》尽快出台,根据专项整治和屠宰管理的需要,制定贯彻《特别规定》的具体办法,并对现有法律法规和重要的技术标准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对专项整治中涉及到的关键法律法规问题,由商务部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必要的司法解释。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建设,没有地方立法的要积极争取尽快立法;原有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屠宰管理需要的,要尽快组织修订。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对《屠宰厂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调整,没有制定《设置规划》的省市,必须在2007年10月31日前制定完成。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对辖区内打击私屠滥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四)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1、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设置规划》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设区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进行调整;对需要设点而没有设点的地区,要尽快设点。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要由附近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卖店或销售点,保证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合格肉品覆盖95%以上的乡镇。没有制定《设置规划》的省市,要边检查、边规划。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4、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
  (五)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在商务部网站上,建立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开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栏目,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四、实施阶段和工作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
  2007年9月5日前,商务部召开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会,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2007年9月10日前,各级地方政府要成立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落实经费,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本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本省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上报商务部。同时,要与所属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联系人,并报商务部。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
  2007年10月10日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
  2007年10月31日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完成对《设置规划》的审核调整,未制定的,要制定完成。县级以上地区要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2007年11月30日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完成整改工作,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周三下午15:00前,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将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周四15:00前,通过设在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子站上的“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zrzxscyxs.mofcom.gov.cn)将汇总情况上报商务部。
  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检查,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商务部将及时在“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上公布检查结果,并组织督查组随时进行监督复查。对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数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特别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
  2007年12月1日-5日,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2007年12月6日-15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和验收。
  2007年12月20日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在此期间,商务部将组织专门人员,随机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组织专门督查,通过验收的企业,在全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信息网上公布,未通过验收的,列入黑名单,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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