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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非高级农业专家选拔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 2007-09-26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交流处
发布文号: 农办外[2007]12号

为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精神,保证选派援非高级农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一条 商务部、农业部(以下简称“两部”)共同负责专家选派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审定外派专家人选。
  第二条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援非专家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有关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各地专家选派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专家的初选工作,并协助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专家选拔范围
  第四条 专家在全国范围内选拔,重点将从中央及地方农业管理部门、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院所校及大型农业企业(地市级及以上)中选拔。
  专家选拔条件
  第五条 参加选拔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政治素质好,愿意为中非农业合作积极工作;
  (二)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备制定国家或地区宏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政策规划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能力;
  (五)具有参与重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验或经历;
  (六)具备较强的协调和组织能力;
  (七)具备工作所需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八)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专家选拔程序
  第六条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按两部共同制定的“援非高级农业专家国别派遣方案”,确定每年度派遣专家的人数、专业和派往国家。
  第七条 两部通过有关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系统、中国农业大学、相关大型农业集团企业及农业部内行政、事业等有关单位发布消息,同时在两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着个人自愿和所在单位同意的原则,各有关单位根据两部的选拔通知和要求,组织推荐符合条 件的专家。
  各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院所校及大型农业集团企业的报名由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厅(委)统一组织。
  中国农业大学、相关大型农业集团企业及农业部行政、事业等有关单位自行组织报名。
  第九条 报名组织单位对报名进行严格初审(包括政治素质、外语和业务能力三部分),并将初选结果提交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第十条 报名组织单位对每个岗位的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2人。
  第十一条 提交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的初选专家材料应包括:报名组织单位推荐函、通过初选专家总名单、以及每位专家的报名表、工作学习简历、最高学历和学位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两部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外派专家名单。
  第十三条 经两部领导批准后,下达外派专家名单及任务通知。
  第十四条 外派专家赴任前,与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
  专家派遣国别和期限
  第十五条 100名高级农业专家将被派往34个受援国开展工作,每个国家由2-3人组成专家小组,其中组长1名。
  第十六条 按照“援非高级农业专家国别派遣方案”,专家在2007和2008年度分2批派出。
  第十七条 每位专家被派遣的具体国家视专家的业务专长和受援国需要而定。在报批外派专家名单的同时报审专家派往国别方案。
  第十八条 专家在外工作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经两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在外工作时间。
  非英语国家的翻译配备
  第十九条 为保证专家组顺利开展工作,为非英语国家的每个专家组配备一名翻译(法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要求翻译人员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相关外语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外语口头和书面表达准确通畅,最好有从事外事工作的经历。所推荐翻译人选经评审后上报两部批准。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交流处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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