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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发[200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全面提高中医药行业人员的法律素质,为中医药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全国中医药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政府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认真贯彻实施。各地在贯彻落实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中医药行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促进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使命感。
  二、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全国中医药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等内容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五五”普法工作的各项任务。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学习内容、考核办法和具体指标。明确目标,狠抓落实,推动全国中医药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三、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成立普法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机构和人员,落实普法经费,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量化标准,实行目标管理。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当地的普法工作计划,并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联 系 人:张恒有 李钟军  联系电话:(010)65952849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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