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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全省幼儿园(班)进行第三次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4 生效日期: 2003-08-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教基字[2003]26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和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对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的要求,鉴于我省近年来幼儿教育在管理体制、幼儿园(班)布局、入园(班)率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实际,为及时掌握幼教事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幼教工作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全省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切实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班)进行分类指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中有关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的规定,在1995年全省幼儿园(班)第二次登记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决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全省辖区内的幼儿园(班)等幼教机构进行第三次登记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注册对象
  凡我省辖区内的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乡(镇)、村以及公民集体或个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办的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实施学前教育的幼儿园、学前班等幼儿教育机构。

  二、登记注册程序
  幼儿园(班)设置者(主办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吉林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审批表》一式三份,向当地登记注册机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登记注册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申报登记注册的幼儿园(班)等幼儿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评估。合格后给予办理注册手续,并颁发《吉林省幼儿园(班)办园许可证》。对暂不具备办园(班)条件的要暂缓登记注册,在规定期限内努力创造条件达到规定要求后,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地可将检查幼儿园(班)安全工作,幼儿园(班)分类定级的复检、升级等工作同本次登记注册工作结合进行。

  三、幼儿园(班)登记注册的条件
  1、幼儿园(班)办园条件基本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基本具备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幼儿园分类定级标准》、《吉林省城镇学前班标准》和《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条件。
  2、如各市(州)已制定幼儿园(班)登记注册的有关文件,这次登记注册可以参照执行。
  3、布局合理,方便家长,基本满足群众送子女入园(班)的需求。

  四、登记注册时间
  从2003年8月开始至2003年12月结束,12月中旬各市(州)教育局要将汇总后的《吉林省幼儿园(班)基本情况总表》(表一)、《吉林省幼儿园(班)教职工学历、技术职务及年龄结构情况总表》(表二)、《吉林省幼儿园(班)分市县情况表》(表三)和《吉林省幼儿园(班)情况表》(表四)一式两份及电脑软盘一并上报省幼教专业委员会。同时,各市(州)将登记注册工作情况报告上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五、登记注册的制表和经费
  1、《吉林省幼儿园(班)办园许可证》由省统一印制,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颁发。
  2、每个幼儿园(班)要交纳登记注册工本费50元。各地教育局在登记注册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报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各县(市、区)教育局留取50%注册工本费,其中的50%上交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再将其50%工本费的25%上交省里。登记注册工本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登记注册和幼儿园管理工作。

  六、切实加强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
  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工作是加强全省幼儿教育宏观管理和微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较强,工作量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同时,主动与物价、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配合,认真组织落实此项工作。

附件:1、吉林省幼儿园(班)基本情况总表(表一)(略)
  2、吉林省幼儿园(班)教职工学历、技术职务及年龄结构总表(表二)(略)
  3、吉林省幼儿园(班)分市县情况表(表三)(略)
  4、吉林省幼儿园(班)情况表(表四)(略)
  5、吉林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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