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14号
湖南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请求提高我校自考生学费收费标准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自考班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学杂费
理科类(包括计算机专业):全日制脱产班每生每年3000元(含计划课内的上机费);业余班每生每年2400元。
体育、艺术专业:全日制脱产班每生每年3000元;业余班每生每年2600元。
文科类(包括日语、英语专业):全日制脱产班每生每年2800元;业余班每生每年2200元。
2、住宿费,对自愿住校的学生,普通学生宿舍每生每年600元;公寓制学生宿舍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验收后核定的标准收取。
3、书籍费,按实收取工本费。
你校自考班除收取上述费用外,不得再以其它任何名目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二、对在教学大纲规定课时外,利用学校开放的计算机房、琴房、设计室和体育器材等教育设施向学习提供课外教学服务,可按自愿有偿服务原则,收取超学时教学成本费:
1、计算机上机费:1.50元/人·小时;
2、体育训练费:2.00元/人·小时;
3、美术、装璜设计费:3.00元/人·小时;
4、钢琴练习费:2.00元/人·小时。
上述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严禁占用正常的教学时间和强行安排学生参与、强制收费。
三、本批复自2002年秋季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至2004年1月31日止。届期你校应重新申报收费。
四、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有关证件的变更手续,并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价格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