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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机关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5 生效日期: 2006-11-15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办服字[2006]88号

部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部机关干部健康保健工作,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充分做到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和更好地开展日常健康咨询保健工作,现将《商务部机关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商务部机关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

  为加强机关干部健康保健工作,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及早发现疾病并有效治疗,特制定《商务部机关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
  一、体检范围
  (一)部机关全体公务员,包括:在职、特办、挂职、驻外人员。
  (二)经人事司招聘的各司局文秘人员。
  二、体检安排
  (一)商务部每年安排机关公务员进行一次全面身体检查。
  (二)时间一般安排在9-11月份,分两批进行;女职工妇科检查安排在3月份、4月份,分两次检查;驻外人员安排在回国休假或离任回国时检查。
  (三)体检组织工作由机关服务局医务室负责。
  (四)在职人员因工作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体检的,可与医务室联系,另安排时间体检(但不能跨年度);特办工作人员,不能参加机关规定时间体检的,可由特办安排在当地检查;驻外人员体检由人事司安排;女职工妇科检查由机关妇工委组织,医务室协助工作。
  三、体检项目
  (一)一般情况:血压、身高、体重测定。
  (二)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便潜血、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甲胎蛋白、癌胚抗原、乙肝标志物(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
  (三)内科:心、肺、肝、脾、神经系统等。
  (四)外科:皮肤、淋巴结、甲状腺、乳房、脊柱、四肢、肛门、外生殖器等。
  (五)眼科:视力、外眼、裂隙灯及眼底检查。
  (六)耳鼻喉科:听力、外耳道、鼓膜、鼻窦、鼻腔、咽、喉、扁桃体等。
  (七)心电图。
  (八)妇科(已婚者检查):妇检、白带常规、宫颈超薄细胞检测、乳透。
  (九)胸片。
  (十)B超:肝、胆、胰、脾、肾,男同志查前列腺、女同志查子宫、卵巢、附件。
  (十一)如发现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加做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
  (十二)根据当年具体情况可增加项目。
  四、体检医疗单位
  本着选择条件好、设备先进、医务人员技术水平高和就近的原则,一般安排在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同仁医院进行检查;女同志妇科检查安排在妇产医院检查。体检医院的确定,采取择优原则,在体检项目相同时,选择费用低的医院。
  五、体检费用
  体检费用原则上由财务司统筹解决。参加部机关统一组织体检的费用从政府机关经费中解决;由特办安排在当地体检的费用从特办经费中解决;驻外人员的体检费用从驻外机构经费中解决;由部妇工委组织的女同志妇科检查费用由部妇工委解决。
  六、年度体检报告
  机关服务局医务室负责年度体检小结报告,对公务员的身体状况提出基本的评价和建议。对查出的疑似病人,医务室将督促并联系有关医院复查治疗。
  七、建立公务员健康档案
  为开展日常健康咨询保健工作,拟建立公务员健康档案,公务员每年体检情况由医务室负责整理保管(信息保密),供公务员本人随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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