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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价局关于龙潭区兴华经济管理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吉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市价工字[2003)]9号
龙潭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批兴华管理区自来水价格(试行)的报告》收悉。根据《吉林市乡(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吉市价工字[2002]10号)的规定,结合兴华经济管理区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对民用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民用水价格每吨0.24元。
  二、供水企业应实行计量收费。
  三、此价格试行期一年。
  四、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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