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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07 生效日期: 1990-06-07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是国家为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和指导颁发的重要行政法规,对逐步实现我国幼儿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我省实施两个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 宣传、学习《条例》、《规程》,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
  《条例》和《规程》是举办、管理和评估幼儿教育的基本依据,要广泛宣传,使法规在实施中能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各级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幼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幼儿园的主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园长、教师、工作人员等,都要根据国家教委的要求,搞好《条例》和《规程》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幼教专职干部要接受《条例》、《规程》的培训。省、地(州、市)幼教专职干部由国家教委负责培训,省教委负责培训县(市、特区、区)幼教干部、视导员,地、州(市)教委(教育局)负责培训示范性(实验性)幼儿园的园长,县教育局(教委)负责培训其它幼儿园园长及幼儿园主管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个体办园的主办人。培训工作要求在一九九0年完成。培训要妥善安排,讲求实效,通过培训使他们了解幼儿园的任务,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保育、教育的工作目标,有关的规章制度,法律责任等,树立依法治教、依法办事的观念。
二、 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条件和可能,逐步实施
  执行《条例》和《规程》,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本着积极、稳步、扎实的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不搞“一刀切”。对办园条件和水平,应在坚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幼儿园提出不同要求。对条件差的幼儿园,一般不要采取关、停的简单处理办法,要督促他们积极改善办园条件。已经普及初等教育的区、乡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幼儿园,并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农村幼儿教育,逐步提高农村幼儿入园(班)的比例。各县教育部门要在一九九二年前,办好一所实验性(示范性)幼儿园和一所以上的农村中心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工矿企事业幼儿园的指导、管理,各工矿企事业幼儿园主管单位要严格执行法规要求,使幼儿园不断发展、巩固、提高,逐步达到《条例》、《规程》的要求。有条件的工矿企事业幼儿园,应面向社会招生,帮助附近居民解决子女入园问题。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发展方针,使我省幼教事业得到尽快发展。
  在实施步骤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择基础较好的地区和幼儿园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施规划逐步推广。
三、 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
  各地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制定相应的必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目前需要制定的有《幼儿园登记、注册规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幼儿园环境、卫生保健定级标准》、《幼儿园保育、教育定级标准》、《幼儿园建筑标准》、《民办、个体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幼儿园教师道德规范》等。各地、州(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制度时,要遵循地方性、规范性、稳定性、可行性的原则,认真作好调查研究,从实际需要出发,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幼儿园登记、注册规定》(试行)已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文,各地要分期分批组织各类幼儿园进行登记、注册。
四、 端正办园指导思想,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
  当前,我省幼儿园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重教育、轻保育,重教学、轻游戏等现象,影响了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实施《条例》、《规程》,要从端正办园指导思想入手,让有关人员明确幼儿园必须坚持保教结合的原则,把幼儿身体健康发展放在首位。幼教工作者必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遵循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让幼儿体、智、德、美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实验性(示范性)幼儿园和农村中心幼儿园,要尽快地达到法规的要求,并真正发挥示范、骨干作用。要鼓励各类幼儿园进行改革实验,目前要作好“幼儿一日生活合理安排”和“为幼儿创设良好教育环境”的试验研究。幼儿教育的科研、教研人员应加强对《条例》、《规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抓好园长和师资的培训,要组织好“幼儿园教师教材教法合格证”和“专业合格证”的考试,并通过教师自学考试、函授、进修等多种形式,提高师资水平,使教育、保育质量逐步达到《条例》、《规程》的要求。
五、 建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办发(1987)69号文件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要继续理顺幼教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认真履行职责,研究解决幼教事业中出现的问题。根据《条例》的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管理幼儿教育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要尽快落实黔府办(1988)5号文件中明确的“省、地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管机构,县教育局要设专人”和省编委省编(1988)67号文件关于“地、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配专职视导员”的要求,使各地、县的幼儿教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公所、乡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明确幼教的管理职责,抓好本辖区内的幼教工作。各地、县教研、科研部门要配备幼教研究、教研人员,师资培训单位也要根据幼教工作任务,配备必要的幼教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面向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指导,逐步建立督导、评估制度,使分级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教育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同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的作用,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贯彻《条例》和《规程》,促进我省幼教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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