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费函[2000]4号
淄博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淄价字(1999)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已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字(1998)67号)宣布取消,现已为废止项目。你局查处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违纪案件,涉及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的,可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文化厅鲁文市(1996)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第一条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含三资企业),均应按规定标准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即有文化娱乐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饭店、酒店卡拉OK餐厅娱乐收费的,应缴纳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酒店卡拉OK餐厅娱乐不收费的,不缴纳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