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文化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0 生效日期: 2000-01-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函[2000]4号
淄博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淄价字(1999)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已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字(1998)67号)宣布取消,现已为废止项目。你局查处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违纪案件,涉及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的,可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文化厅鲁文市(1996)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第一条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含三资企业),均应按规定标准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即有文化娱乐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饭店、酒店卡拉OK餐厅娱乐收费的,应缴纳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酒店卡拉OK餐厅娱乐不收费的,不缴纳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
  特此复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