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30号
为规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无线发射频率,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公布的《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中有关无线电设备使用频率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安全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内容作出调整(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对比表
实施规则编号 |
调整后 |
调整前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入侵探测器产品》(CNCA-10C-047:2004) 附件2“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中“增强和任选项(通信模块)项” |
使用无线传输的发射频率应在314-316MHz、430-432MHz、433.00-434.79MHz,占用带宽不大于400kHz或发射频率在779-787MHz,发射功率限值10mw (不包括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准使用的专用频率) |
使用无线传输的发射频率应在315.0-316.0MH或430.0-432.0MHz范围内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CNCA-10C-053:2004)附件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第2.2 条 |
采用无线遥控方式设置警戒/解除警戒时,无线发射频率应在314-316MHz、430-432MHz、433.00-434.79MHz,占用带宽不大于400kHz或发射频率在779-787MHz,发射功率限值10mw(不包括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准使用的专用频率) |
采用无线遥控方式设置警戒/解除警戒时,无线发射频率应在315.0-316.0MHZ或430.0-432.0MHZ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