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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行动计划(2006-2010)》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2 生效日期: 2006-11-02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卫[2006]50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第457号令)、《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 2010)》,进一步深入开展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保护出入境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总局制定了《口岸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行动计划(2006-2010)》(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请各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落实行动计划的方案,做好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各局要对本局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进行自查,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总局将在近期组织检查。
2006年11月2日
口岸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行动计划(2006-2010)

  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是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之一。国家质检总局一直高度重视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检验检疫系统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为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做出积极贡献。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进一步深入开展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保护广大出入境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制定《口岸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行动计划 (2006-2010)》(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制定依据
  本行动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制定。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依法防控、预防为主;
  (三)综合治理、突出重点;
  (四)科学规范、加强合作。
  三、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口岸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实验室检测、哨点监测、健康咨询、行为干预、后续监管、部门合作等工作,建立口岸艾滋病防控体系,保护广大出入境人员身体健康。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到2007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90%出入境口岸的候机厅、候船厅、候车厅、火车站、陆路边境等场所要设置艾滋病防治与关爱的大型公益广告、宣传栏或电子大屏幕等长期性宣传教育设施;90%的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摆放防治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设立艾滋病防治咨询点。
  2.出入境口岸(包括检验检疫监管的边境贸易点、互市贸易点)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覆盖率达到90%以上;出境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5%;口岸检测出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口岸从业人员和出入境交通工具员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3.建立和完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监测体系,在现有实验室的基础上,增建6个艾滋病确证实验室,使全系统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数量达到21个;增建11个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使全系统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数量达到181个。开展实验室IEC/ ISO17025质量体系认证,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4.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中,接受过艾滋病防控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90%。
  5.完善与卫生、公安、外事、商务、社保、旅游等部门艾滋病联合防控机制,做好出入境人员中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后续管理工作。
  6.对检验检疫系统的职工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职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 85%。
  到201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100%出入境口岸的候机厅、候船厅、候车厅、火车站、陆路边境等场所要设置艾滋病防治与关爱的大型公益广告、宣传栏或电子大屏幕等长期性宣传教育设施;100%的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摆放防治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设立艾滋病防治咨询点。
  2.出入境口岸(包括检验检疫监管的边境贸易点、互市贸易点)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覆盖率达到95%以上;出境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口岸检测出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5%;口岸从业人员和出入境交通工具员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
  3.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监测体系和筛查实验室,再建设6个确证实验室,使全系统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数量达到27个,达到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进一步完善筛查实验室检测能力,提高监测工作质量。继续开展实验室IEC/ISO17025质量体系认证,提高全系统艾滋病实验室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4.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中,接受过艾滋病防控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95%以上。
  5.对检验检疫系统的职工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职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 90%。
  四、防控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广泛深入开展口岸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1.加大口岸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在口岸出入境人员查验场所、候车、候船、候机厅(室)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栏,放置宣传资料,有条件的口岸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在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设立咨询室、宣传栏、咨询电话、语音电话自动应答系统或触摸屏,放置宣传资料,提供出入境人员艾滋病防治信息咨询。在边境互市贸易点充分利用人员集中的地点和时机(如集市、节假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2.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出入境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的防治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支持艾滋病防治与关爱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社会环境。对出入境船员、长途卡车司机、商人、劳务人员、留学人员、边境从事娱乐服务业人员、遣返人员等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检出率较高的人群,分析其高危行为特点,确定科学规范的宣传内容,深入细化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船员、长途卡车司机,在交通工具检疫时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对劳务人员,在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时,进行包括艾滋病防治知识在内的卫生保健咨询,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资料;对来华留学人员,与接收部门共同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边境从事娱乐服务业人员,在进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时,把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对检验检疫系统检出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提供检测后咨询服务。
  3.积极拓宽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渠道。充分利用网络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网站上设立艾滋病防治知识专栏,总局统一编写口岸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供下载使用。陆路边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与相邻国家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交流与合作,加大对边民和边境贸易点人员的宣传力度。
  (二)完善口岸艾滋病监测体系。
  1.明确监测工作策略和内容。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口岸地处低流行地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建立高危人群监测制度;口岸地处中、高流行地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建立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相结合的监测制度,争取纳入国家艾滋病综合监测哨点。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在出入境口岸以及有关单位 (如接收境外留学生的高校、涉外劳务和因私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旅行社等)设立艾滋病监测点,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加强对出入境船员、长途卡车司机、商人、劳务人员、留学人员、边境从事娱乐服务业人员、遣返人员等人群的监测。
  2.完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水平。全国各口岸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在不具备建立实验室条件的口岸,可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设立艾滋病监测点。艾滋病检测和筛查任务较重的口岸根据需要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进一步推行实验室标准化认可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年度考核制度,健全相应数据库。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建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3.防止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医源性感染艾滋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必须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的要求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建立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医源性感染艾滋病病毒发生。
  (三)推广出入境人员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积极争取资金,开展自愿咨询服务的宣传,探索适宜的自愿咨询服务模式,充分利用检验检疫系统现有的服务资源和网络,对高危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愿咨询宣传,强调自愿、咨询、保密和无伤害原则,提高自愿咨询的可接受性和工作的持续性。开展适合不同人群的、规范化的自愿咨询服务,逐步建立艾滋病咨询、检测、转诊程序。以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免费自愿咨询点,并明确转诊服务机制,承担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并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对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检验检疫部门,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实验室检测。
  (四)探索实施有效的干预措施。
  探索开展对出入境船员、长途卡车司机、商人、劳务人员、留学人员、边境从事娱乐服务业人员、遣返人员等人群的行为干预活动,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危险行为,减低艾滋病的危害。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培训同伴教育宣传员,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规范的性病诊疗服务等。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保证出入境人员和边境口岸地区的高危人群能及时、方便地获得优质安全套。在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采取适宜的形式摆放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资料并提供安全套发放服务;在边境口岸地区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流动人口集中的区域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或安装安全套售货装置。对检测出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进行健康教育和生活指导,增强其信心,避免恐慌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
  (五)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管理,防止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特殊物品通过口岸传入传出。
  全面贯彻执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健全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有效监管机制,完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检疫审批规程,实施批批现场查验,对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特殊物品,实施病毒检验。加强与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加强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监管,严防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特殊物品入境或出境。
  (六)积极开展口岸艾滋病防控的科学研究。
  有条件的检验检疫局要加强流行病学,尤其是分子流行病学研究,对口岸检出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进行病毒株基因来源分析,建立口岸检出艾滋病病毒基因数据库,从基因遗传变异来源分析判断出入境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流行株的来源,提高口岸艾滋病监测、预警的能力和口岸把关的科技含量;开展口岸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方法等软科学研究,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口岸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材料、图片、网络动画等,建立完整的口岸宣传教育资料库;研究制定在重点口岸和重点人群中大规模开展有效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的办法,提出科学可行的工作模式。
  (七)加强部门协作和国际交流合作。
  继续加强与卫生、外事、公安、海关、旅游、商务、劳务等部门合作,及时通报疫情信息,构筑联防体系,建立完善的口岸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监管体系,鼓励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卫生检疫部门的交流和合作,拓宽国际合作渠道。建立区域联合防控工作机制,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艾滋病防治技术;关注边境劳务、移民、短期居留和经常往返人群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共同加强边境地区的艾滋病预防干预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将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把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单位的“十一五”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部门责任、任务,明确人员岗位责任,从人力、物力与财力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全面落实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政策和法制保障。
  认真宣传、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根据国内外艾滋病疫情形势和我国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实际,借鉴国外出入境艾滋病防控做法,制定《口岸艾滋病防控管理办法》。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艾滋病防控能力。
  加强口岸艾滋病防控专业队伍建设,设立跨部门、多学科艾滋病防控专家组,有计划地吸收相关专业的优秀人才充实队伍,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从事艾滋病宣传教育、检测监测、健康咨询等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上岗培训教育,建立艾滋病防控知识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将艾滋病防控培训纳入总局的培训内容中,总局将对本系统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编制适宜教材,及时更新内容,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严格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四)增加防控投入,加强资金筹措和统筹管理。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将艾滋病防控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进一步加大对艾滋病防治的投入力度。总局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作项目提供适当补助,改善重点地区、边疆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条件。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加大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六、督导与评估
  总局负责组织制定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进行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向总局提交年度报告。总局将不定期以问卷和检查的方式对各检验检疫机构执行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抽查,在 2007年、2010年进行行动计划的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等办法,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目标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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