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委托地方机电办打印和发放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0 生效日期: 2007-10-10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产字[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当前进口形势需要,便利贸易,降低成本,自2007年10月1日起,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机电办)为当地进口用户打印并发放由商务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机电办须按照《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机电进字〔2004〕29号)的要求核实进口用户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电子数据,并在电子数据转报意见栏中注明已核实的材料和转报意见。
  二、地方机电办按照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数据打印自动进口许可证及在发证机关签章栏打印“代章”字样,并加盖本机电办“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印模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令,见附件)。
  三、地方机电办发放上述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审核进口用户提供的与电子数据相一致的相关书面材料。该部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存档联及相关书面材料应单独归档备查,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
  四、有关货物进口时,凭上述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