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5]341号
南京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5]96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858号批复如下: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1997年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各种水稻、小麦、棉花、大豆、油菜、玉米及花卉、蔬菜的杂交种、纯系种、亲本原种以及果树苗木,销售自产加工的农作物种子等相关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第三款规定,同意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从定期减免税结束,即2003年起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