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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 2006-10-09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 一百二十五 条和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二、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
  三、根据《保险法》第 一百三十六 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200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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