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1999]323号
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申请调整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报告》(鲁机办字(1998)11号)收悉。根据你单位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的成本费用支出情况,为弥补发放登记证和开证系统正常维护经费的不足,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办公室发放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及附表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套50元(含登记手续费),其他事宜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发(1996)235号文件和鲁财综字(1996)48号文件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2000年1月1日起,换发新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的换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