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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下达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0 生效日期: 2005-09-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5]1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33号ぉ和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民安[2005]15号ぉ精神,现将《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分配表》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接收安置单位要按照《兵役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安置计划,在各区县政府和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领导下,圆满完成安置任务。不得以单位改制、无编制等理由拒绝、变相拒绝退役士兵。凡2004年底改制尚未完全结束的单位原则上仍由原主管单位负责协调落实安置任务,改制完成的单位由安置部门单独下达安置计划。未经市安置办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减少或更改接收安置计划。

  三、各接收单位要对接收的退役士兵妥善进行安置。本着就近安置的原则,尽可能根据退役士兵的特长、专业技能,安排到相应岗位工作。市下达的安置计划要重点照顾转业士官的安置,各接收安置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对退役士兵中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立功人员和家庭特别困难的,在双向选择时优先推荐,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接收单位不得将退役士兵安置到关、停、并、转的企业工作,也不允许安置到单位后就下岗。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等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纳年限。

  五、各单位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而需要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实核增。

  六、退役士兵要服从分配。无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报到视为主动放弃安置,各级安置部门一律不予重新安置。

  七、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和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的退役士兵安置以本区县所属单位计划为主,由区县政府下达。原大厂区、浦口区仍按原办法下达计划,有关区要做好协调,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

  八、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在2005年11月底前结束。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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