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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4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安[2007]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药品GMP认证工作,全面提高认证工作质量,国家局对《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该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一、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共259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92项,一般项目167项。
  二、药品GMP认证检查时,应根据申请认证的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
  三、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
  四、缺陷项目如果在申请认证的各剂型或产品中均存在,应按剂型或产品分别计算。
  五、在检查过程中,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严重缺陷处理。检查组应调查取证并详细记录。
  六、结果评定
  (一)未发现严重缺陷,且一般缺陷≤20%,能够立即改正的,企业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企业必须提供缺陷整改报告及整改计划,方可通过药品GMP认证。
  (二)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20%的,不予通过药品GM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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