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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巡逻民警队伍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30 生效日期: 1999-09-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公路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提高处置刑事、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本市建立公路巡逻民警队伍,负责公路治安和交通安全统一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路巡逻民警队伍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及其高速公路大队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基础上建立。原机构分别增加“青岛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青岛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和“青岛市公安局××分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的机构名称。各大队下设若干中队,其名称在“大队”后加“××中队”。

  二、公路巡逻民警队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
   (二)维护公路治安秩序;
   (三)预防和制止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车匪路霸;
   (四)堵截逃犯及其他犯罪嫌疑人;
   (五)依法制止和查处乱设站卡等行为;
   (六)接受群众报警;
   (七)救助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的人员;
   (八)公安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公路巡逻民警在公路上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当场盘问和检查、保护性约束措施等权力。
   公路巡逻民警在执行职务时,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公路巡逻民警支队或大队在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时,其权限与交通警察支队或大队权限相同。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路巡逻民警大队或支队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公路巡逻民警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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