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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30 生效日期: 1999-09-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流[1999]68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 999]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分为企业用专用设备和税务用专用设备两大类。企业用专用设备包括企业开票金税卡、安全卡、税控IC卡和小读卡器等;税务用专用设备包括税务发行金税卡、企业发行金税卡、认证报税金税卡、安全卡、授权IC卡、大读卡器、小读卡器和延伸卡等。
  我省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发行与管理方式不变。

  二、服务单位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未签定服务合同的,要抓紧签定。各地服务单位要切实做好对用户的服务工作,设立服务公开电话、采取定期上门服务;定点服务及接受电话咨询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保证各种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三、为适应我省加强增值税管理的要求,更好地满足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高税企双方工作效率,从1999年9月1日起,新上防伪税控系统用户统一使用防伪税控V4.1(增强版)软件。对使用V3.X和V4.0(普通版)的老用户,一般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软件升级换版工作,个别户数比较多的市、地可推迟到明年3月底前完成。对已购买V3.X和V4.0等版本的老用户,应免费升级,不得再行收费。

  四、为保证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各地要督促服务单位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对运行防伪税控系统微机的2000年问题测试工作。对存在2000年问题的微机,必须在1999年12月底前妥善解决。

  五、各级国税机关一律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的商事活动,一切涉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商事活动统一由各级服务单位依法经营。服务单位要定期向国税机关报送涉及防伪税控系统商事活动的有关经营情况资料。

  六、各地要切实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完成今年的推行计划,同时要根据当地的推行计划,做好与新版电脑专用发票的有关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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