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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城广场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7 生效日期: 1999-09-07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为加强泉城广场的管理,为游客创造一个良好的游览、休憩、娱乐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广场的公共设施,维护广场的公共秩序。
  二、泉城广场的管理范围为:东至南门大街西侧人行道(不含山东省科技馆);西至趵突泉南路东侧河道;南至泺源大街北侧人行道;北至黑虎泉西路南侧人行道绿地护栏。
  三、游览区内严禁建设与广场管理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四、严禁在游览区域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杂耍卖艺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五、严禁砍伐、折损、刻划树木或采摘花卉,严禁践踏草坪或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六、严禁随地吐痰、吐泡泡糖、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在护城河、喷泉等观赏水体内排放、倾倒污水、游泳、洗涤衣物。
  七、严禁污损、挪动、侵占、破坏、偷盗广场各种公共设施。
  八、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宣传淫秽、色情、迷信和渲染暴力的活动。
  九、严禁在游览区内随地躺卧、露宿、乞讨等有碍广场容貌的活动。
  十、游客不得携犬入内,不得捕捉、伤害广场鸽。
  十一、禁止各种车辆进入游览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广场地下停车场内或指定位置。
  十二、泉城广场管理处负责对广场的综合管理,受市城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通告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十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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