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5]23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土地登记发证步伐,提高办事效率,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8月23日起,启用“无锡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锡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2限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楼房共有宗(住宅、商业用途)土地登记、发证中代替无锡市人民政府公章。无锡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2在楼房共有宗土地登记、发证中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原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不再适用于国有土地登记、发证,仅用于本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
二、无锡市人民政府授权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代表无锡市人民政府严格管理、使用“无锡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2”。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