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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3 生效日期: 1999-08-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函[1999]23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为使各地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 现将各种证件的工本费收取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正常管理户,按原有规定既换正证,也换副本,其收费标准仍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993]鲁价涉字第227号)的规定,每户(套)按40元收取。
  对'三改'企业按省物价局等六部门鲁价费发[1998]426号文件规定,每 户(套)收取10元工本费。

  二、对在本次换证中对年纳税额在600元以下的定期定额纳税户起用的《税务登记证(定期定额户)》,凡作为副本使用,同时发给正证的,仍按[1993]鲁价涉字第227号文件规定,收取40元工本费;对只发《税务登记证(定期定额户)》,不发正证的纳税户,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191号)规定,收取5元工本费(含登记表)。
  对下岗职工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定期定额户)》,按省物价局等六部门鲁价费 发[1998]426号文件规定,不收取工本费。

  三、本次换证中对按法律法规规定只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外来从事临时经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有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的除外)等纳税人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申报缴税代码本)》,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191号)规定,收取5元工本费(含登记表)。

附件:《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19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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