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71号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第二十三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六十六批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sepa.org.cn。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23批)(//www.zhb.gov.cn/info/gw/gg/200711/W020071112554602229749.pdf)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6批)(//www.zhb.gov.cn/info/gw/gg/200711/W020071112554602257064.pdf)
3.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第11批)(//www.zhb.gov.cn/info/gw/gg/200711/W020071112554602264369.pdf)
4.公告变更(//www.zhb.gov.cn/info/gw/gg/200711/W02007111255460226436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