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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5]15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十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税收政策,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
  二、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三、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见附件二,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并将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
  四、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二联)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五、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强化责任,建立与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注意含金产品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不属于上述海关商品代码,或上述商品代码有不含黄金、铂金成份产品,以及执行免税政策发现的其他问题等,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从2005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 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企业海关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元
序号
出口发票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号
核销单号
出口商品代码
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商品数量
出口销售额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总计
出口企业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办税员:
经办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联,由出口企业填报,第一联留存出口企业,第二联由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
附件二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局,                 公司(海关代码为     ,纳税人登记号为       ),出口下列含金产品,经审核同意免征其出口环节增值税,并转出相应进项税额。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元
序号
出口发票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号
核销单号
出口商品代码
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商品数量
出口销售额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总计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初审人员:
复核人员:
负责人:
负责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联,由退税部门填写,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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